张旗与李香丽、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7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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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5民初739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旗与李香丽、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旗;李香丽;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739号之一原告:张旗,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原告:李香丽,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德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小静,万城物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琨,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旗、李香丽诉被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审理与另案的审理结果具有直接影响,本案于2021年6月11日裁定中止诉讼。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2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中止事由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张忠会二○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洁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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