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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9民初4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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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9民初4893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4893号  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长远居委5、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93516030K。法定代表人:蔡永畅,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伟、胡健,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东环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2028F。法定代表人:裴泽培。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3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向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 理  杨贞轶书  记  员  郑开芬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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