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林、魏志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82执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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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执888号案件名称
王甲林、魏志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甲林;魏志新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82执888号申请执行人:王甲林,男,1986年8月23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魏志新,男,1985年12月20日生,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王甲林与被执行人魏志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82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411.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魏志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魏志新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魏志新银行账户。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魏志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魏志新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保险信息、投资收益性保险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6.2021年8月2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王甲林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魏志新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1282执8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张铁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永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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