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森龙、李红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3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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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707号案件名称
崔森龙、李红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崔森龙;李红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5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6民初3707号 原告:李红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市XX区,现住XX省XX市XX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孝章,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森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市XX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梅与被告崔森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梅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第154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梅撤回对被告崔森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 审 判 员 陈 忠 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境 倍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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