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施学成与宁夏伟玉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瑞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18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05民初1804号
  • 案件名称

    施学成与宁夏伟玉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瑞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施学成;宁夏伟玉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瑞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1804号原告:施学成,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永宁县。        被告:宁夏伟玉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贸易巷金地花园14-2-1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DD9684。        法定代表人:杨玉,宁夏伟玉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瑞,男,汉族,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农区。        原告施学成与被告宁夏伟玉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施学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施学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学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学成承担。        审判员    吴怀库二○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帆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