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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龙、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保71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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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保71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商龙、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商龙;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苏金权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保714号之二原告:商龙,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前:内蒙古中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苏金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金权,男,汉族,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商龙与中国农业银行乌审旗支行、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苏金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商龙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内0602民初707号民事裁定(2021内0602执保190号),于2021年3月30日冻结了被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区支行账户。2021年8月20日被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的查封,被告苏金权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房产一处及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为被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白 睿 娜审判员 苏道格日乐审判员 代   兄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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