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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生、张广卫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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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515号
  • 案件名称

    吴金生、张广卫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金生;张广卫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吴金生,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张广卫,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生与被执行人张广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作出的(2021)新4321民特1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金生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2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8月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广卫无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广卫在全国多家银行账户采取额度冻结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张广卫所在村委会、不动产、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状况多方调查,被执行人张广卫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无收益性保险。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反馈被执行人张广卫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限制高消费系统、列入失信名单系统将被执行人张广卫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综上,经本院多方四查工作,未查找到张广卫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倪耿审判员    姜英林审判员    帕丽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吾扎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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