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1执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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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1执538号案件名称
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百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思贤路绿塘里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9955534K(2-1)。法定代表人:廖国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佐奎,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萍,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三雷农副综合批发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55474057X7。法定代表人:梁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0)桂1021民初3015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671883.93元及违约金;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889元、申请执行费9188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到金融、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有房产,但已设置抵押,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78772.93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结标的0元,未执结标的678772.93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执行费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及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海审 判 员 覃小艳审 判 员 莫杭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黄 雄书 记 员 罗巧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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