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濠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朱德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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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99号案件名称
敦化市濠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朱德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敦化市濠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朱德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99号原告:敦化市濠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鸿德蓝湾。 法定代表人:刘吉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朱**喜,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延吉市。 敦化市濠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濠锋公司)与朱**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濠锋公司未能提供朱**喜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照濠锋公司在起诉时所提供的朱**喜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未能送达,濠锋公司亦在限期内未能提供朱**喜的准确送达地址,濠锋公司可待能够确认朱**喜准确送达地址之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敦化市濠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给敦化市濠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明彬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海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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