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杨大芬,王祖学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2252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225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杨大芬,王祖学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杨大芬;王祖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22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负责人:赵光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祖学,男,汉族,1952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杨大芬,女,汉族,1955年0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大芬、王祖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7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大芬、王祖学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大芬、王祖学的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大芬、王祖学有未受限银行存款共计9420.68元,已全部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大芬、王祖学名下有合川区南办处十字街房屋一套,已采取查封措施,但因该房屋目前不具备腾退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果审  判  员    张    霜审  判  员    李 必 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   双-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