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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海、于洪喜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7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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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7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长海、于洪喜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长海;于洪喜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7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长海,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被执行人:于洪喜,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长海与被执行人于洪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刑初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被告人于洪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长海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16.2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到位金额1750.07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系恢复执行,申请的数额为7466.21元。于2021年6月4日立案,6月8日已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6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辆、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吉林省长春市有房屋一套已经进行了轮候查封。2021年8月25日,已经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2021年7月14日、8月25日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在黑龙江大庆市老家不能到天津,以微信的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且询问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闻 娣审判员  荆梦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孟祥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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