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代全诚、杨联玉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1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145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代全诚、杨联玉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代全诚;杨联玉;戴全斌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145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代全诚,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杨联玉,女汉族,1971年8月2日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戴全斌,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被告代全诚、杨联玉、戴全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代全诚、杨联玉、戴全斌向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偿还欠款349562.5元,案件受理费6543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代全诚、杨联玉、戴全斌未按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代全诚、杨联玉名下银行账户中198438.21元,现已发放至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被执行人代全诚、杨联玉于2021年7月23日又向申请人履行了50000元还款义务。现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代全诚、杨联玉于2021年8月23日与申请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代全诚、杨联玉将剩余107667.29元欠款分三年还清,2021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3日每年还款20000元,2023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23日还款67667.29元。二、再分期履行期间内将代全诚、杨联玉、戴全斌列入限制消费名单,被执行人表示同意。同时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向我院书面提交解除冻结被执行人代全诚、杨联玉、戴全斌银行账户的申请。本院依申请予以解除冻结并依双方和解协议将代全诚、杨联玉、戴全斌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曾晋波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