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脱普生活用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85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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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85275号案件名称
沈阳脱普生活用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沈阳脱普生活用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5275号原告:沈阳脱普生活用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洪振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仪,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少栋,男。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西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寒。原告沈阳脱普生活用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沈阳脱普生活用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脱普生活用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脱普生活用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戴 姣书记员 李易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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