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巴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82民初2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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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179号案件名称
王某、巴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某;巴某1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682民初2179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委托代理人:苏丙振,辽宁叶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某1,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凤城市凤凰城区。原告王某诉被告巴某1离婚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忆书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丙振、被告巴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巴某27个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24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巴某2参加工作止,每半年为给付日期。二,共有楼房一处,位于凤城市凤凰城区建筑面积65.63平方米,价值人民币300000元,依法分割。三,共同债务装修费借款人民币40000元原被告共同承担四,诉讼费用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8年夏天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登记手续。结婚当初夫妻感情尚可,由于被告系再婚,为家庭琐事经常产生矛盾,由于婚生女的出生,为孩子问题也出现了分歧。被告经常出现夜不归宿,没有尽到为人父为人夫的责任。被告为琐事打过原告两次,现原被告已分居半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望。为此,原告依据民法典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律的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巴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我觉得感情还没有破裂,争吵是正常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夫妻二人于2020年10月24日,婚生一女巴某2,因孩子出生,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发生吵闹,原告因此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巴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忆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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