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锋、孙建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1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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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1302号案件名称
孙建锋、孙建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孙建锋;张来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张来旺,男,194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建锋,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心大街327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来旺与被执行人孙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孙建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建锋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来旺案件款40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孙建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工资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6116。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27日对该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冻结期限未届满,申请人张来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1302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常忠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煜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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