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鸣、王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213执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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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213执1618号案件名称
张一鸣、王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一鸣;王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13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张一鸣,男,198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王昕,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一鸣与被执行人王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293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3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公积金、证券、保险理财信息;冻结被执行人王昕银行账户,并执行回案款40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现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一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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