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树、于耀申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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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002号案件名称
王文树、于耀申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文树;于耀申;于桂云;迟秀敏;白亚平;孙玉;王月;丁井荣;王文成;陈立东;张广中;王显瑞;刘俊凤;张义英;于海艳;祁凤昌;邓守芹;王艳闺;李艳红;路全文;王喜民;曹素芬;孙秀英;陈福广;夏桂海;建平县北二十家子镇大地福利来空心砖砖厂;王明振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树,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于耀申,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于桂云,女,1957年6月17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迟秀敏,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白亚平,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孙玉,男,1952年9月20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王月,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丁井荣,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王文成,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陈立东,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张广中,男,1949年10月3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王显瑞,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刘俊凤,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张义英,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于海艳,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祁凤昌,男,1952年10月19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邓守芹,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王艳闺,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李艳红,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路全文,男,1963年5月5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王喜民,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曹素芬,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孙秀英,女,1959年1月14日出生,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陈福广,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夏桂海,男,1973年3月3日出生,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建平县北二十家子镇大地福利来空心砖砖厂,住所地建平县北二十家子镇镇南村。法定代表人:王喜文。被执行人:王明振,男,198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文树、于耀申、于桂云、迟秀敏、白亚平、孙玉、王月、丁井荣、王文成、陈立东、张广中、王显瑞、刘俊凤、张义英、于海艳、祁凤昌、邓守芹、王艳闺、李艳红、路全文、王喜民、曹素芬、孙秀英、陈福广、夏桂海与建平县北二十家子镇大地福利来空心砖砖厂、王明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02日作出的建劳人仲裁字(2020)106-2、124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0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明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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