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孟昭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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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767号案件名称
朝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孟昭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朝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孟昭平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767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孟昭平,男性,195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孟昭平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 波执行员 李海波执行员 曹可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明月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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