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松、马难难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23执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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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23执643号案件名称
刘静松、马难难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依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静松;马难难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23执643号被执行人:刘静松,男,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马难难,女,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刘静松、马难难罚金一案,依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黑022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刘静松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1日起2022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马难难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刘静松、马难难的违法所得6428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6日向依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被告刘静松、马难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21年4月28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7月1日,本院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静松、马难难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静松、马难难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21年5月8日,本院向依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静松、马难难名下有房产权登记信息。4、2021年7月22日,本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2021年7月22日,本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21年5月31日,本院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安代办处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静松、马难难有缴存记录。7、2021年5月31日,本院向依安县保险事业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社保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静松、马难难有社保信息。8、2021年7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静松、马难难居住地、财产、债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静松、马难难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0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我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廷 林审判员 常 洪 涛审判员 武 铁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超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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