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建华诉被告杜焕焕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58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5893号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华诉被告杜焕焕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杜焕焕;刘建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5893号 原告刘建华,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杜焕焕,女,199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延安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杜焕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华于2021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建华负担75元。 审 判 员 白海江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星 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万瑞达货物吊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921执保129号 下一篇 徐保平、被执行人陈长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黑0231执1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