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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建华诉被告杜焕焕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5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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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5893号
  •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华诉被告杜焕焕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杜焕焕;刘建华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5893号 原告刘建华,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杜焕焕,女,199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延安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杜焕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华于2021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建华负担75元。   审  判  员  白海江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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