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书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3执恢3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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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恢33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书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书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21)辽0213执恢334号之一杨书仁、吴**利:你/你单位与朱作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8)辽0213执恢315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朱作滨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联系人:刘培祥电话:87786450本院地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邮编:116100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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