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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3执恢3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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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恢3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书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书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21)辽0213执恢334号之一杨书仁、吴**利:你/你单位与朱作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8)辽0213执恢315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朱作滨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联系人:刘培祥电话:87786450本院地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邮编:116100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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