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鉴正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与马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7执恢3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恢304号案件名称
重庆鉴正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与马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鉴正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马豪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恢30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鉴正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马豪,男,汉族,1979年12月13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重庆鉴正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与马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7民初73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定义务,重庆鉴正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马豪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房屋,通过评估拍卖程序将房屋以306440元拍卖。因马豪在本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房屋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制作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鉴正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分得案款230672.34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230672.34元。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执行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学习 审 判 员 胡 兵 审 判 员 陈道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丹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恒才、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720号 下一篇 韩智勇与上海平安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364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