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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光志与单伟、梅礼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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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287号
  • 案件名称

    龚光志与单伟、梅礼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龚光志;单伟;梅礼军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龚光志,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被执行人:单伟,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梅礼军,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申请执行人龚光志与被执行人单伟、梅礼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6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龚光志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挖机租赁费18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刚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 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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