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方卫红等叶卫兵、王宝妹、方向明、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781民初2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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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1民初2897号案件名称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方卫红等叶卫兵、王宝妹、方向明、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方卫红;叶卫兵;王宝妹;方向明;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浙0781民初2897号原告: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法定代表人:鲍建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学,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卫红,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叶卫兵,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王宝妹,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方向明,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20074278L。法定代表人:方向明。原告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方卫红、叶卫兵、王宝妹、方向明、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学、夏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卫红、叶卫兵、王宝妹、方向明、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合同名称及编号:2019026号《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二、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4月12日。三、借款人:兰溪市兰江铝业有限公司(已破产清算);连带保证人:方卫红、叶卫兵、王宝妹、方向明、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四、借款金额:82万元。五、借款期限:2019年4月12日一-2019年10月11日。六、借款利率及利息支付:月利率15.33‰。七、违约罚息:月利率20‰。八、尚欠借款本金82万元。九、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兰溪市兰江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0月23日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终结破产程序,原告在破产清算中未获清偿。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借款、保证的民事法律关系明确,借款人兰溪市兰江铝业有限公司已破产清算,原告在清算中未获清偿,保证人应履行保证义务,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本院受理主债务人兰溪市兰江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利息应停止计算。原告主张律师费因无发票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卫红、叶卫兵、王宝妹、方向明、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20000元。本案受理费77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12元,被告方卫红、叶卫兵、王宝妹、方向明、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45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 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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