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誉、刘国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25民初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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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25民初2435号案件名称
郑文誉、刘国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郑文誉;刘国强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25民初2435号原告:郑文誉,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告:刘国强,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誉与被告刘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文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计2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文誉负担。审判员 黄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兰志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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