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从岸与邓盛泽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特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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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特637号案件名称
杜从岸与邓盛泽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杜从岸;邓盛泽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8民特637号申请人:杜从岸,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邓盛泽,女,193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代理人:杜蓓,女,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杜蓓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亮(杜蓓之夫),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杜从岸申请认定邓盛泽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杜从岸称,邓盛泽与杜和戎(已去世)系夫妻关系,生育我和杜蓓2个子女。邓盛泽患有重度脑梗,已失去意识交流能力。自邓盛泽2012年生病开始即由我负责照料其生活和就医治疗,邓盛泽于2013年入养老院也是我办理的手续。现申请认定邓盛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我为被申请人邓盛泽的监护人。被申请人邓盛泽之代理人杜蓓称,邓盛泽住院期间我也进行了照顾和看望,养老院的费用是杜从岸拿邓盛泽的银行卡支付的,邓盛泽在养老院期间并不需要子女特别的照顾,邓盛泽有什么情况杜从岸从不通知我,对于邓盛泽的花销我也不知情,我不同意杜从岸作为邓盛泽的监护人,我更适合作为邓盛泽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邓盛泽与杜和戎(已去世)系夫妻关系,生育杜从岸和杜蓓2个子女。本案中,经杜从岸申请,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邓盛泽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单位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邓盛泽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法正常交流及完成指令,不能辩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无法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更无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该鉴定意见,杜从岸、杜蓓均予以认可。杜从岸要求指定其作为邓盛泽的监护人,杜蓓表示不同意。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邓盛泽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杜从岸作为邓盛泽的子女,可以申请认定邓盛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指定监护人一节,杜从岸与杜蓓虽有争议,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杜从岸作为邓盛泽的监护人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邓盛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杜从岸为邓盛泽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董琳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 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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