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涛、陈一涛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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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25号案件名称
陈一涛、陈一涛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一涛;陈一涛;魏发良;魏发良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11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3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承担。在本案执行程序中,经赴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暂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标的0元,未受偿案款3000元。现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不受时效之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326执8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助 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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