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俊领、王玉强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2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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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254号之一案件名称
常俊领、王玉强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常俊领;王玉强;天津顺祥世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有卫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俊领,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王玉强,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市辖区。被执行人:天津顺祥世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弘轩公寓4-5-10。法定代表人:张效军,经理。被执行人:朱有卫,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俊领与被执行人王玉强、天津顺祥世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有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缺席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玉强、朱有卫、天津顺祥世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常俊领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7723.52元;二、驳回原告常俊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由常俊领负担576元,王玉强、天津顺祥世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有卫共同负担3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21年6月3日立案,6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屋、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天津顺祥世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有卫有小汽车一辆,因该车已注销、转出等原因未能查封。6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8月12日委托被执行人王玉强、朱有卫户籍地法院代为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8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3日,本院将查询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询财产的情况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闻 娣审判员 荆梦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孟祥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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