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旅海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鲁商乡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财保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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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5财保1123号案件名称
中青旅海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鲁商乡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青旅海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鲁商乡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财保1123号申请人:中青旅海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院5号楼10层1014。法定代表人:边志慧。诉讼代理人:刘丹丹,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曹男,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鲁商乡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峰。申请人中青旅海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鲁商乡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7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中青旅海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青旅海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鲁商乡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中青旅海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玉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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