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隋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7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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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7505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隋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隋鹏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750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泰安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1322823。负责人武华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隋鹏飞,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隋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102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隋鹏飞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冬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雨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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