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虎、李铁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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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1634号案件名称
郭小虎、李铁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小虎;李铁柱;付丽丽;贾金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1634号原告:郭小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国。被告:李铁柱。被告:付丽丽。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辉。第三人:贾金龙。原告郭小虎与被告李铁柱、付丽丽及第三人贾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小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铁柱、付丽丽及第三人贾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3元,由原告郭小虎负担。审 判 员 刘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炳阳书 记 员 吴思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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