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英、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8执1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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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1378号案件名称
张德英、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德英;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8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英,女,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江,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3389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3822.5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33894元,已执行33822.53元,未执行500071.47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13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自力审判员 于 茹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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