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贤福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6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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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634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贤福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贤福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6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东段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918288589。法定代表人:税国涛。被执行人:李贤福,男,汉族,生于1944年1月2日,住江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24350元,执行费265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住所等进行了查控。2021年7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现已扣划1217.68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洪审判员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钟馨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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