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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少林、李运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3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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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312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少林、李运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少林;李运茶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3122号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翼。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申请执行等。被告:黄少林。被告:李运茶。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少林、李运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肖晓连书 记 员 彭文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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