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少林、李运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3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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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3122号案件名称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少林、李运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少林;李运茶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3122号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翼。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申请执行等。被告:黄少林。被告:李运茶。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少林、李运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肖晓连书 记 员 彭文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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