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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登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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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682号
  •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登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登松;王文有;梁红祖;王国义;张兴堂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682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旭光,系张掖农商银行碱滩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梁登松,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王文有,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梁红祖,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王国义,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张兴堂,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登松、王文有、梁红祖、王国义、张兴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9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梁登松、王文有、梁红祖、王国义、张兴堂与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款总额为395548.39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总标的为395548.39元,法院依法扣划了10136.74元,下剩的案件款385411.65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申请人偿还40000元,下剩案件款345411.65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利随本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6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匀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段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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