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畅与黄丽杰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11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1135号案件名称
朱海畅与黄丽杰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朱海畅;黄丽杰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朱海畅,女,201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新生乡互助村。法定监护人:朱宝臣(系朱海畅之父),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新生乡互助村。被执行人:黄丽杰,女,199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新生乡青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海畅与被执行人黄丽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1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宁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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