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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畅与黄丽杰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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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1135号
  • 案件名称

    朱海畅与黄丽杰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朱海畅;黄丽杰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朱海畅,女,201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新生乡互助村。法定监护人:朱宝臣(系朱海畅之父),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新生乡互助村。被执行人:黄丽杰,女,199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新生乡青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海畅与被执行人黄丽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1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宁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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