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唯与曾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5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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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5199号案件名称
左唯与曾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左唯;曾晨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5199号 原告:左唯,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曾晨,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左唯与被告曾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唯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左唯负担。 审 判 员 贾思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建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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