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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龙、王学忠等张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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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987号
  • 案件名称

    刘金龙、王学忠等张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金龙;王学忠;张小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98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龙,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王学忠,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张小红,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4545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刘金龙与王学忠、张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6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小红名下的保单现金价值8542.96元向申请人发放。现我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陈薇薇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锴书记员    马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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