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龙、王学忠等张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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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987号案件名称
刘金龙、王学忠等张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金龙;王学忠;张小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98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龙,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王学忠,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张小红,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4545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刘金龙与王学忠、张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6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小红名下的保单现金价值8542.96元向申请人发放。现我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陈薇薇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锴书记员 马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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