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刘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7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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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民初7258号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宋某;刘某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7258号原告:宋某,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被告:刘某,女,1991年5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甘肃省平凉市倥侗区人民法院原告宋某诉被告刘某劳动争议移送立案。本院向原告宋某电子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限七日内交纳),在此期间,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争议一次性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因此原告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仲光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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