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华与温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4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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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980号案件名称
吴兴华与温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温铁雄;吴兴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4980号 原告:吴兴华,男,1959年10月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被告:温铁雄,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原告吴兴华与被告温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原告吴兴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吴兴华负担。 审 判 员 王 涛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 瑶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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