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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华与温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4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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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980号
  • 案件名称

    吴兴华与温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温铁雄;吴兴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4980号 原告:吴兴华,男,1959年10月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被告:温铁雄,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原告吴兴华与被告温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原告吴兴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吴兴华负担。                               审  判  员  王  涛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  瑶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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