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发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88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880号之一案件名称
曲发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曲发先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880号之一被执行人:曲发先,男性,1980年03月24出生,满族,住凤城市。本院在执行曲发先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发先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新疆信和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金盛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295号 下一篇 王海欢、许俐斌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恢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