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海国与北京云联百城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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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4065号案件名称
常海国与北京云联百城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常海国;北京云联百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润福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天明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0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海国,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文龙,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天明,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联润福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5号4-15幢-19室。法定代表人:聂玉连,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云联百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委会西1500米。法定代表人:张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沿,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常海国因与被申请人张天明、北京联润福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润公司)、北京云联百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4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常海国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张天明系受常海国雇佣,在进行消防水电工程作业时遭受人身损害,故依法常海国应承担雇主责任”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常海国与张天明是同事关系,都是为联润公司提供劳务,是同一级别的务工人员,根本就不是张天明的雇主,联润公司才是张天明的雇主。(二)常海国作为雇员之一,自身也从事劳务工作,没有从其他雇员处获得任何利益,且张天明也不是由常海国管理支配、安排工作,本案判决常海国承担上百万元的赔偿责任,明显的没有体现出权利和义务的均衡,违背了公平原则,是适用法律错误。(三)一、二审法院未向常海国有效送达开庭传票和判决书,不仅剥夺常海国辩论权利,还导致常海国被缺席判决。综上,常海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结合各方诉辩意见,认定张天明系受常海国雇佣,常海国应承担雇主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经查,一、二审法院均向常海国发出合法传唤,但常海国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因此常海国主张剥夺其辩论权利且违法缺席判决,缺乏依据。综上,常海国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海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审 判 员 张雅政审 判 员 苏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董殿超书 记 员 李涵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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