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娟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14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1403号案件名称
杨晓娟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晓娟;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1403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娟,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勇,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杨晓娟与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金柯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刘 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 鑫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冯明华、虞正良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403执828号 下一篇 方信章、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2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