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毅、大连索菲特文化体育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2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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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2935号案件名称
邵毅、大连索菲特文化体育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邵毅;大连索菲特文化体育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2935号原告:邵毅,男,1974年3月9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索菲特文化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YFW5410,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逸林南园3号2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陈志荣。原告邵毅与被告大连索菲特文化体育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邵毅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25元,退回原告邵毅。审 判 长 赵丽艳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修建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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