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欠木·艾拜都拉、马存兵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7执保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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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7执保435号案件名称
红欠木·艾拜都拉、马存兵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红欠木·艾拜都拉;马存兵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7执保43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红欠木·艾拜都拉,女,,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申请人:马存兵,男,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红欠木·艾拜都拉与被申请人马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51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红欠木·艾拜都拉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存兵名下价值1000元财产和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同时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保全申请人红欠木·艾拜都拉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账户名:红欠木·艾拜都拉,账户:×××)中1000元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阿依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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