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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苛与陈洪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3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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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3871号
  • 案件名称

    刘苛与陈洪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苛;陈洪创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3871号原告:刘苛,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被告:陈洪创,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原告刘苛与被告陈洪创合伙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苛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刘苛负担。审判员  杜圣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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