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正恒、董康与赵本栋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21财保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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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财保317号案件名称
许正恒、董康与赵本栋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许正恒;董康;赵本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财保317号申请人:许正恒,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申请人:董康,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赵本栋,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申请人许正恒、董康因与被申请人赵本栋服务合同纠纷,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许正恒、董庄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本栋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正恒、董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本栋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姜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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