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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溪杰、肖玉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30民初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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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30民初404号
  • 案件名称

    彭溪杰、肖玉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彭溪杰;肖玉敏;伍小敏;陕西佛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佛 坪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30民初404号 原告:陕西佛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陕西省佛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700MA6YY1Q10J。法定代表人:雍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瑞青,公司袁家庄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为:61233XXXX209190215被告:肖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为:61233XXXX812080010被告:伍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肖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为:61230XXXX211020963原告陕西佛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某、肖某某、伍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 肖某某在华山监狱服刑,现因省、市、县发出的新冠疫情紧急通知,致使无法到华山监狱当面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佛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419.00元,本院免收。                              审  判  员  张  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晏  鹏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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