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博观瑞思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朗知网络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407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40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博观瑞思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朗知网络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博观瑞思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朗知网络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077号之一申请人:上海博观瑞思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安瑞信杰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启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扬、张成坵,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朗知网络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管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女。申请人上海博观瑞思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朗知网络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O二一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1407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北京朗知网络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因申请人撤回起诉,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朗知网络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5,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嵘书记员  魏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