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睿、李祉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65号

由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9/16 0:00:00在抚顺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生效的王睿;李祉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65号
  • 案件名称

    王睿、李祉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睿;李祉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65号申请执行人:王睿,女性,1996年12月13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李祉鑫,男性,1997年05月26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王睿与李祉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祉鑫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祉鑫的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590006391324-156-1号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